根 据《 2011 年 印 花 税 ( 修 订 ) 条 例 》, 由 2010 年 11 月 20 日 起 , 在 现 有 的 从 价 印 花 税 之 上 , 就 买 卖 或 转 让 住 宅 物 业 加 徵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。 除 非 有 关 交 易 获 豁 免 , 或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不 适 用 於 有 关 的 交 易 , 任 何 以 个 人 或 公 司 ( 不 论 在 何 地 注 册 ) 名 义 , 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 或 以 后 取 得 住 宅 物 业 , 并 在 取 得 后 24 个 月 内 将 其 转 售 , 均 须 缴 交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。 财 政 司 司 长 於2012 年 10 月 26 日 宣布 , 政 府 将 修 订《印 花 税 条 例》, 调 高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的 税 率 及 延 长 须 缴 交「额 外 印 花 税」的 物 业 持 有 期 。相 关 的 条 文 现 已 载 於 2012 年 12 月 28 日  宪 的《 2012 年 印 花 税 ( 修 订 ) 条 例 草 案》内。任 何 以 个 人 或 公 司 ( 不 论 在 何 地 注 册 ) 名 义 , 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 或 以 后 取 得 住 宅 物 业 , 并 在 取 得 后 36 个 月 内 将 其 转 售 , 於 相 关 法 例 完 成 修 订 后 , 均 须 按 新 的 税 率, 计 算 和 缴 交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。 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 至 2012 年 10 月26 日 期 间 的 交 易 , 则 按 原有 的「额 外 印 花 税」机 制 处 理。  


常见问题
问 (1) :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须 缴 纳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?
答 (1) :

如 符 合 下 列 三 项 条 件 , 而 又 并 非 获 豁 免 的 交 易, 便 须 缴 纳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-

(i)
该 交 易 涉 及 买 卖 或 转 让 住 宅 物 业 ;
(ii)
卖 方 或 转 让 方 於 2010 年 11 月 20 日 或 之 后 才 取 得 有 关 物 业 ; 及
(iii)
卖 方 或 转 让 方 取 得 有 关 物 业 后 , 於 24 个 月 或 以 内 (如 物 业 是 在2010 年 11月20 日 至 2012 年10 月26日 期 间 取 得) 或 36 个 月 或 以 内 ( 如 物 业 是 在 2012 年10 月27日 或 之 后 取 得 )处 置 ( 包 括 转 售 或 转 让 ) 该 物 业 。

换 言 之 , 如 某 人 於 2010 年 11 月 20 日 前 已 取 得 住 宅 物 业 , 不 论 他 其 后 在 什 么 时 候 处 置 该 物 业 , 都 无 须 缴 纳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。


问 (2) : 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 或 之 后 取 得 , 并 在 24 个 月 内 以 确 认 人 身 分 转 售 ( 俗 称 「 摸 售 」 ) 物 业 的 交 易 , 是 否 须 缴 纳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?
答 (2) : 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 或 之 后 取 得 , 并 在 24 个 月 或 以 内 (如 物 业 是 在2010 年 11月 20 日 至 2012 年10 月26日 期 间 取 得) 或 36 个 月 或 以 内 ( 如 物 业 是 在 2012 年10 月27日 或 之 后 取 得 ) 以 确 认 人 身 分 转 售 ( 俗 称 「 摸 售 」 ) 的 住 宅 物 业 交 易 , 须 缴 纳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。

问 (3) : 买 方 还 是 卖 方 须 缴 纳 「 额 外 印 花 税」?
答 (3) :

买 卖 双 方 须 共 同 及 个 别 负 上 缴 纳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的 法 律 责 任 。 买 卖 双 方 应 在 协 商 后 在 临 时 买 卖 合 约 及 买 卖 合 约 订 明 由 那 一 方 缴 付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。 若 买 卖 双 方 同 意 由 卖 方 负 责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, 我 们 建 议 买 家 考 虑 在 临 时 及 正 式 买 卖 合 约 内 订 明 买 方 将 会 预 扣 部 分 成 交 价 的 款 项 以 支 付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。


问 (4) : 就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而 言 , 如 何 界 定 取 得 及 处 置 物 业 的 日 期 ?
答 (4) :

就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而 言 , 某 人 取 得住 宅 物 业 的 日 期 为 他 作 为 买 方 订 立 一 份 「 可 予 徵 收 印 花 税 的 买 卖 协 议 」 以 取 得 该 物 业 的 日 期 。 假 如 没 有 可 予 徵 收 印 花 税 的 买 卖 协 议 , 则 为 取 得 该 物 业 的 转 易 契 的 日 期 。 同 样 地 , 处 置 住 宅 物 业 的 日 期 为 某 人 作 为 卖 方 订 立 一 份 「 可 予 徵 收 印 花 税 的 买 卖 协 议 」 以 处 置 该 物 业 的 日 期 。 假 如 没 有 可 予 徵 收 印 花 税 的 买 卖 协 议 , 则 为 处 置 该 物 业 的 转 易 契 的 日 期 。

「 可 予 徵 收 印 花 税 的 买 卖 协 议 」 包 括 临 时 买 卖 合 约 及 正 式 买 卖 合 约 。 假 如 在 一 项 住 宅 物 业 交 易 中 , 相 同 的 买 卖 各 方 以 相 同 的 条 款 签 订 多 於 一 份 「 可 予 徵 收 印 花 税 的 买 卖 协 议 」 , 则 会 以 最 早 签 订 的 协 议 的 签 署 日 期 , 作 为 买 方 取 得 或 卖 方 处 置 物 业 的 日 期 。

问 (5) : 对 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 前 签 订 临 时 买 卖 合 约 , 但 在 该 日 后 才 签 署 买 卖 合 约 的 买 方 ,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是 否 适 用 ?
答 (5) :

就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而 言 , 临 时 买 卖 合 约 是 一 份 「 可 予 徵 收 印 花 税 的 买 卖 协 议 」 。 当 买 方 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 前 已 订 立 临 时 买 卖 合 约 购 入 住 宅 物 业 , 他 会 被 视 为 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 前 已 取 得 有 关 物 业 , 不 论 他 在 何 时 将 物 业 转 售 , 也 无 须 缴 纳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。


问 (6) : 如 何 计 算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? 有 关 的 税 率 是 多 少 ?
答 (6) :

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: –

物 业 交 易 的 代 价 款 额 或 物 业 市 值 ( 以 较 高 者 为 准 ) x 适 用 税 率 ;

适 用 税 率 按 卖 方 或 转 让 方 转 售 或 转 让 前 持 有 物 业 的 不 同 持 有 期 而 定 :


如 物 业 是 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 至 2012 年 10 月 26 日 期 间 取 得

(i) 如 物 业 持 有 期 为 6 个 月 或 以 内 , 税 率 为 15 % ;
(ii) 如 物 业 持 有 期 超 过 6 个 月 但 在 12 个 月 或 以 内 , 税 率 为 10 % ;
(iii) 如 物 业 持 有 期 超 过 12 个 月 但 在 24 个 月 或 以 内 ,税 率 为 5 % 。
 

如 物 业 是 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 或 之 后 取 得

  (i)

如 物 业 持 有 期 为 6 个 月 或 以 内 , 税 率 为 20 % ;

  (ii) 如 物 业 持 有 期 超 过 6 个 月 但 在 12 个 月 或 以 内 , 税 率 为 15% ;
  (iii) 如 物 业 持 有 期 超 过 12 个 月 但 在 36 个 月 或 以 内 ,税 率 为 10 % 。

问 (7) : 就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而 言 , 怎 样 计 算 住 宅 物 业 的 持 有 期 ?
答 (7) : 物 业 持 有 期 以 公 历 月 计 算 , 即 由 某 月 的 某 一 日 至 下 一 个 公 历 月 的 前 一 日 为 一 个 月 。 例 如 , 如 果 物 业 是 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 取 得 及 在 2011 年 5 月 19 日 转 售 , 物 业 的 持 有 期 刚 好 为 6 个 月 。

问 (8) : 在 什 么 情 况 下 可 获 豁 免 缴 交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?
答 (8) :

下 列 情 况 可 豁 免 缴 纳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-

(i)
提 名 配 偶 、 父 母 、 子 女 、 兄 弟 或 姊 妹 接 受 住 宅 物 业 权 益 , 以 及 把 住 宅 物 业 转 售 或 转 让 予 配 偶 、 父 母 、 子 女、 兄 弟 或 姊 妹 。
(ii)
在 有 关 住 宅 物 业 的 「 可 予 徵 收 印 花 税 的 买 卖 协 议 」 或 「 转 易 契 约 」 上 增 加 / 删 除 原 有 买 家 的 配 偶 、 父 母 、 子 女、 兄 弟 或 姊 妹 的 名 字 。
(iii)
由 法 院 判 令 或 命 令 作 出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令 或 命 令 作 出 的 住 宅 物 业 出 售 或 转 让 。 有 关 豁 免 包 括 所 有 按 《 土 地 ( 为 重 新 发 展 而 强 制 售 卖 ) 条 例 》 ( 第 545 章 ) 发 出 的 强 制 售 卖 令 作 出 的 住 宅 物 业 售 卖 , 以 及 任 何 卖 家 出 售 其 自 法 院 判 令 或 命 令 转 让 予 或 归 属 予 他 的 住 宅 物 业 的 售 卖 , 该 等 法 院 判 令 或 命 令 包 括 不 论 是 否 属 《 税 务 条 例 》( 第 112 章 )  第 2 条 所 指 的 财 务 机 构 的 承 按 人 取 得 的 止 赎 令 。
(iv)
属 《 税 务 条 例 》 第 2 条 所 指 的 财 务 机 构 的 承 按 人 , 或 该 承 按 人 委 任 的 接 管 人 , 透 过 不 同 方 式 把 已 承 按 的 住 宅 物 业 出 售 。
(v)

在 拆 卸 原 有 住 宅 物 业 以 供 建 造 新 住 宅 物 业 后 所 进 行 的 转 售 或 转 让 交 易 ( 包 括 空 地 ) 。

(vi)
由 遗 嘱 执 行 人 或 遗 产 代 理 人 出 售 离 世 者 的 产 业 , 其 中 包 括 住 宅 物 业 , 以 及 某 人 出 售 或 转 让 一 个 从 离 世 者 遗 产 中 继 承 或 根 据 生 存 者 取 得 权 取 得 的 住 宅 物 业 。
(vii)
相 联 法 人 团 体 之 间 进 行 住 宅 物 业 买 卖 或 转 让 。
(viii)
出 售 物 业 仅 关 乎 破 产 人 的 产 业 或 因 无 能 力 偿 付 其 债 项 由 法 院 清 盘 的 公 司 的 财 产 。
(ix)
把 住 宅 物 业 转 售 或 转 让 予 政 府 。
(x)
把 住 宅 物 业 送 赠 予 根 据 《税 务 条 例 》 第 88 条 获 豁 免 徵 税 的 慈 善 机 构。

问 (9) : 配 偶 、 父 母 、 子 女 、 兄 弟 和 姊 妹 的 定 义 ?
答 (9) : 就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而 言 , 印 花 税 署 会 按 一 般 解 释 接 受 有 血 缘 关 系 者 、 有 半 血 缘 关 系 者 , 及 有 领 养 或 继 养 关 系 的 人 士 , 作 为 提 名 人 、转 售 人 或 转 让 人 ( 以 属 何 者 为 准 ) 的 父 母 、配 偶 、子 女 、 兄 弟 或 姊 妹。

问 (10) : 如 果 某 人 於 2010 年 11 月 20 日 或 之 后 获 配 偶 、 父 母 、 子 女 、 兄 弟 或 姊 妹 送 赠 住 宅 物 业 , 并 在 24 个 月 或 以 内 (如 物 业 是 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 至 2012 年 10 月 26 日 期 间 取 得) 或 36 个 月 或 以 内 ( 如 物 业 是 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 或 之 后 取 得 ) 将 之 转 售 , 有 关 交 易 是 否 须 缴 纳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?
答 (10) : 将 住 宅 物 业 转 让 予 配 偶 、 父 母 、 子 女 、 兄 弟 或姊 妹 可 获 豁 免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。 不 过 , 若 受 赠 人 在 送 赠 契 的 日 期 起 计 24 个 月 或 以 内 (如 物 业 是 在2010 年 11 月 20 日 至 2012 年 10 月 26 日 期 间 取 得) 或 36 个 月 或 以 内 ( 如 物 业 是 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 或 之 后 取 得 )  将 该 住 宅 物 业 转 售 , 有 关 交 易 须 缴 纳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。

问 (11) : 如 果 我 於 2010 年 11 月 20 日 或 之 后 继 承 已 离 世 者 的 住 宅 物 业 , 并 於 24 个 月 或 以 内 (如 物 业 是 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 至 2012 年 10 月 26 日 期 间 取 得) 或 36 个 月 或 以 内 ( 如 物 业 是 在 2012 年10 月 27 日 或 之 后 取 得 ) 将 之 转 售 或 转 让 予 他 人 , 我 是 否 须 就 有 关 交 易 缴 纳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?
答 (11) : 遗 产 受 益 人 出 售 或 转 让 其 继 承 自 离 世 者 遗 产 , 就 是 根 据 遗 嘱 、 无 遗 嘱 继 承 法 律 或 生 存 者 取 得 权 而 取 得 的 住 宅 物 业 , 可 豁 免 缴 纳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。 因 此, 假 如 你 在 继 承 住 宅 物 业 后 24 个 月 或 以 内 ( 如 物 业 是 在 2010 年 11 月 20 日 至 2012 年 10 月 26 日 期 间 取 得 ) 或 36 个 月 或 以 内 ( 如 物 业 是 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 或 之 后 取 得 ) 将 该 物 业 转 售 或 转 让 予 他 人 , 也 无 须 就 有 关 交 易 缴 纳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。

问 (12) : 甲 先 生 在 2011 年 1 月 1 日 签 署 了 一 份 「 可 予 徵 收 印 花 税 的 买 卖 协 议 」 以 购 入 一 个 住 宅 物 业 。 其 后 , 在 2011 年 1 月 31 日 签 署 的 转 易 契 中 加 入 了 乙 女 士 的 名 字 , ( 甲 先 生 并 非 乙 女 士 的 配 偶 、 父 母 、 子 女 、 兄 弟 或 姊 妹 ) 。 甲 先 生 和 乙 女 士 是 否 须 就 有 关 交 易 缴 纳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?
答 (12) : 在 上 述 情 况 下 , 甲 先 生 是 在 24 个 月 内 将 部 分 物 业 的 业 权 转 让 予 乙 女 士 。 由 於 乙 女 士 并 不 是 甲 先 生 的 配 偶 、 父 母 、 子 女 、 兄 弟 或 姊 妹 , 有 关 豁 免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的 条 款 并 不 适 用 。 因 此 , 甲 先 生 在 转 易 契 中 加 入 乙 女 士 的 名 字 , 须 按 照 代 表 转 让 予 乙 女 士 部 分 物 业 业 权 的 代 价 款 额 缴 纳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。

问 (13) : 如 某 人 在 取 得 物 业 后 24 个 月 或 以 内 ( 如 物 业 是 在2010 年 11月 20 日 至 2012 年10 月 26日 期 间 取 得) 或 36 个 月 或 以 内 ( 如 物 业 是 在 2012 年 10 月27日 或 之 后 取 得 )将 物 业 转 售 , 并 没 有 获 利 , 会 否 获 豁 免 缴 纳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?
答 (13) :

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并 不 是 按 交 易 利 润 徵 收 的 税 项 , 而 是 对 文 书 ( 即 物 业 买 卖 协 议 和 售 卖 转 易 契 ) 所 徵 收 的 税 项 。 因 此 , 在 取 得 物 业 后 24 个 月 或 以 内 (如 物 业 是 在 2010 年 11月 20 日 至 2012 年10 月 26日 期 间 取 得) 或 36 个 月 或 以 内 ( 如 物 业 是 在 2012 年10 月 27日 或 之 后 取 得 ) 将 物 业 转 售 , 不 论 出 售 住 宅 物 业 是 否 获 利 , 都 一 律 要 按 住 宅 物 业 的 持 有 期 和 物 业 交 易 的 代 价 款 额 或 物 业 市 值 ( 取 其 较 高 者 ) 对 有 关 物 业 买 卖 协 议 或 售 卖 转 易 契 徵 收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。


问 (14) : 如 某 人 在 24 个 月或 以 内(如 物 业 是 在 2010 年 11月 20 日 至 2012 年 10 月 26 日 期 间 取 得) 或 36 个 月 或 以 内 ( 如 物 业 是 在 2012 年 10 月 27 日 或 之 后 取 得 ) 转 售 物 业 而 获 利 , 并 已 缴 纳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, 是 否 仍 须 就 从 交 易 中 所 赚 取 的 利 润 缴 纳 利 得 税 ?
答 (14) :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是 对 物 业 买 卖 协 议 和 售 卖 转 易 契 所 徵 收 的 税 项 , 利 得 税 则 是 按 交 易 利 润 而 徵 收 的 税 项 , 两 者 是 分 开 及 不 同 的 税 负 。 如 有 关 交 易 已 构 成 行 业 或 是 属 生 意 性 质 , 即 使 已 缴 付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, 卖 方 仍 须 就 他 从 交 易 中 所 赚 取 的 利 润 缴 纳 利 得 税 。

问 (15) : 已 缴 纳 的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, 可 否 在 计 算 应 评 税 利 润 时 获 扣 除 ?
答 (15) : 如 果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是 由 卖 方 支 付 , 所 缴 付 金 额 属 业 务 开 支 , 在 计 算 物 业 交 易 所 产 生 的 应 评 税 利 润 时 , 可 获 扣 除 。

问 (16) : 须 在 何 时 缴 交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?
答 (16) :

可 予 徵 收 印 花 税 的 买 卖 协 议 须 在 加 盖 从 价 印 花 税 相 同的 期 限 加 盖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, 一 般 而 言 , 即 在 买 卖 协 议 签 立 日 期 后 30 天 内 。 同 样 地 , 为 可 予 徵 收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的 售 卖 转 易 契 加 盖 印 花 的 期 限 , 与 有 关 从 价 印 花 税 的 期 限 相 同 , 即 为 该 文 书 签 立 日 期 后 30 天 内 。 在 《 2012年 印 花 税 (修 订) 条 例 草 案》成 为 法 例 前 ,一 份 应 按 新 税 率 ( 在 2012 年10月27日 或 之 后 取 得 的 住 宅 物 业 的 适 用 税 率 ) 加 盖 「额 外 印 花 税」 的 文 书 , 须 先 按 旧 税 率 ( 於 2010 年 11 月20 至 2012年10月26 期 间 取 得 的 住 宅 物 业 的 适 用 税 率 ) 加 盖 。「 附 加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( 即 旧 税 率 与 新 税 率 所 计 算 出 的 差 额 ) 须 在 修 订 条 例  宪 之 后 的 30 天 内 缴 交 。


问 (17) : 如 买 卖 双 方 在 缴 纳 了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后 取 消 了 有 关 买 卖 协 议 , 可 否 申 请 退 回 已 缴 纳 的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?
答 (17) : 如 有 关 买 卖 协 议 被 取 消 ( 非 因 进 一 步 转 售 , 例 如 「 摸 货」 或 提 名 另 一 买 家 ) ,缴 付 该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的 人 士 可 於 有 关 买 卖 协 议 被 取 消 后 2 年 内 ,申 请 退 回 已 缴 纳 的 「 额 外 印 花 税」 。

问 (18) : 若 印 花 税 署 认 为 成 交 价 低 於 市 价 有 可 能 徵 收 补 加 印 花 税 的 个 案 , 印 花 税 署 需 要 多 少 时 间 完 成 有 关 评 税 ?
答 (18) : 为 让 买 方 及 卖 方 尽 早 知 道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的 应 付 总 金 额 , 当 印 花 税 署 认 为 有 关 代 价 款 额 不 足 , 有 关 补 充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的 评 税 会 在 收 到 该 加 盖 印 花 申 请 后 的 40 天 内 发 出 。

问 (19) : 欠 交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有 何 罚 则 ?
答 (19) : 任 何 人 若 未 能 於 限 期 前 缴 付 「 额 外 印 花 税」 , 可 处 以 最 高 达 10 倍 须 缴 付 的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税 款 作 为 罚 款 。 如 任 何 「 附 加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未 能 於 限 期 前 缴 付 , 亦 可 处 以 最 高 达 10 倍 须 缴 付 的 「 附 加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税 款 作 为 罚 款。印 花 税 署 可 以 追 讨 民 事 债 项 的 方 式 向 所 有 责 任 方 追 讨 任 何 欠 缴 的 「 额 外 印 花 税 」 和 适 用 罚 款。

问 (20) : 取 消 延 迟 缴 交 住 宅 楼 宇 ( 价 格 2 千 万 元 或 以 下 ) 印 花 税 的 措 施 , 何 时 生 效 ?
答 (20) : 有 关 措 施 在 2011 年 6 月 30 日 生 效 , 所 有 在 该 日 期 或 之 后 签 署 的 住 宅 物 业 买 卖 协 议 , 将 不 获 延 迟 缴 交 印 花 税 。

问 (21) : 何 谓 住 宅 物 业?
答 (21) :

根 据 《 印 花 税 条 例 》 第 29A (1) 条 的 定 义 , 住 宅 物 业 指 不 属 於 「 非 住 宅 物 业 」 的 不 动 产 。 「 非 住 宅 物 业 」 则 指 任 何 不 动 产 , 而 根 据 以 下 文 书 的 现 有 条 件 –

(a)
一 份 政 府  租 契 或 政 府 租 契 协 议 ;
(b)
一 份 《 建 筑 物 管 理 条 例 》( 第 344 章 ) 所 指 的 公 契 ;
(c)
一 份 根 据 《 建 筑 物 条 例 》( 第 123 章 ) 发 出 的 占 用 许 可 证 ; 或
(d)
印 花 税 署 署 长 所 信 纳 对 该 不 动 产 的 批 准 用 途 有 效 地 予 以 限 制 的 任 何 其 他 文 书 ,

而 该 不 动 产 在 与 其 有 关 的 政 府 租 契 年 期 内 或 在 与 其 有 关 的 已 协 定 政 府 租 契 年 期 内 ( 以 适 用 者 为 准 ) , 任 何 时 间 均 不 得 全 部 或 部 分 用 作 住 宅 用 途 。 因 此, 「 住 宅 物 业 」 及 「 非 住 宅 物 业 」 的 分 类 是 按 照 批 准 用 途 而 非 实 际 用 途 而 定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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